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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借培训之机改道旅游——高唐县住建局某科科长陈某案例剖析

2019年03月13日 20:36  点击:[]

畅游大好河山,体验自然之美,本无可厚非,但如果把“旅游”和“公务培训”嫁接到一起,就触碰了纪律红线。高唐县住建局某科科长陈某就因为借公务培训之机,私自改变行程去旅游,并违规报销差旅费,受到纪律的惩处。

2018年8月,高唐县委巡察组进驻该县住建局开展巡察工作。在财务账目中,巡察人员发现了一张可疑的高速公路发票。从报销项目来看,是报销2015年7月15日至17日在烟台市龙口市的培训差旅费用,但高速公路的发票产生日期却是7月10日。高唐县到龙口市当天即可到达,为何会产生5天前的发票?这引起了巡察组工作人员的注意。巡察组将此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后,县纪委立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陈某违纪的事实很快查明。

2015年7月9日,陈某接到“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题培训班”的学习任务,培训地点在烟台市龙口市,时间为7月15日至7月17日。陈某很是兴奋,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何不借此次出差机会与大学老师、同窗一聚,共叙旧情?”陈某又想到,近期自己情绪低落,趁着这个机会外出走走,也是放松心情的一种好方式。陈某“精心”制订了出行计划:请假3天,再加上周末时间,共有5天的时间旅游,然后再接着参加培训。考虑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便于游玩,陈某就开着私家车开始了5天的旅行。第一站是淄博市,这是陈某读大学所在的城市,昔日好友的全程接待,既唤醒了美好的青春记忆,又加深了师生、同学情谊,大家都十分尽兴。在淄博市停留两天后,7月12日陈某驱车到了青岛,在朋友陪伴下继续游玩了3天。随后,陈某按照计划参加了3天的培训。

回到单位后,陈某拿着一路旅行产生的高速费用、油料费及培训期间的住宿发票(共计1380元),作为公务差旅费用的凭证去财务科报销。在他看来,自己是被单位派出去培训的,发票显示的消费项目都是去龙口的路上或培训期间,“合情合理”,理应全部报销,别人从账目上也不会察觉到自己游玩的事实。但是,外出培训行程、差旅费补贴报销有着严格的规定,陈某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置党纪党规于不顾的顶风违纪。

外出培训学习,是严肃认真的公务需要,不应掺杂任何与公务不相干的事情。陈某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心存侥幸,费尽心机“潇洒走一回”的小聪明,最终都化为“明日愁”。试图挑战党纪高压线,无论方式多么隐蔽、形式多么低调,即使一时得逞,也终究难逃广大群众和执纪者的火眼金睛,难逃被通报、被处分的下场。2018年9月,高唐县纪委给予陈某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其退赔违规报销费用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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