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聊城9月19日讯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到实处,中共东昌府区纪委将近期查处的数起问责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东昌府区郑家镇副镇长付同波履职尽责不到位问题。2017年,付同波在担任郑家镇副镇长分管国土工作期间,履职尽责不到位,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一年内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的15%以上。东昌府区纪委给予付同波党内警告处分。
东昌府区侯营镇副镇长段瑞朋履职尽责不到位问题。2017年,段瑞朋在担任侯营镇副镇长分管国土工作期间,在执行关于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工作中,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监管不力,致使侯营镇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被上级监督检查发现,造成不良影响。东昌府区纪委给予段瑞朋党内警告处分。
东昌府区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原沙镇镇人大主席)程兴杰工作中失职渎职问题。程兴杰在担任沙镇镇人大主席分管该镇建委工作期间。2012年、2013年沙镇镇侯家村、大常村进行农村土地增减挂项目,在项目遇到建设资金短缺问题时,经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将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向侯家村、大常村予以倾斜,通过编造虚假申报资料,两村共计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04.1万元,用于偿还实施农村土地增减挂项目所欠工程款。2015年6月,区住建局和区财政局下发《关于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后,该镇随后进行自查自纠,同年6月,侯家村、大常村将领取的补助资金104.1万元退交至沙镇镇财政所。程兴杰工作失职失责,致使沙镇镇出现多人因危房改造工作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及职务犯罪问题,造成不良影响。东昌府区纪委给予程兴杰党内警告处分。
东昌府区振兴路小学副校长吕登明监管不力问题。2016年11月,振兴路小学实行杜绝有偿家教工作领导分包责任制,明确副校长吕登明为分包五六年级组组长。吕登明在该项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包范围内教师监管不力,致使出现该校五年级六班教师白某宾(非中共党员)在2017年对其班内的部分学生进行有偿辅导,共计收取学生辅导费用27000元。东昌府区纪委给予吕登明党内警告处分。
东昌府区张炉集镇主任科员(原沙镇镇副镇长)孙艳民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孙艳民在担任沙镇镇副镇长分管农业工作期间,在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安排有关站所对各村申报的小麦直补面积进行核查,在发现部分村存在虚报小麦直补面积问题的情况下,也未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小麦面积进行复核,致使沙镇镇存在大面积虚报小麦直补问题,2015年至2016年共骗取小麦直补款12万余元。东昌府区纪委给予孙艳民党内警告处分。
东昌府区堂邑镇党委副书记李艳霞履职尽责不到位问题。李艳霞在担任堂邑镇党委副书记分管扶贫工作期间,在扶贫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未督促扶贫办主任王某按照上级要求对使用煤球炉取暖的贫困户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致使漏报13户无取暖设备或仍使用煤球炉取暖的贫困户,造成不良影响。另外在分管组织工作期间,在对2016年度村级班子考核中未认真审核把关,致使受到党纪处分的农村两委党员干部未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而领取了绩效工资。对以上2项工作李艳霞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东昌府区纪委给予李艳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东昌府区林业办党组成员李新海履职尽责不到位问题。李新海在分管林政公安执法工作期间,疏于对林政科和公安科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监管,致使工作中存在使用作废单据收取行政处罚且未及时上交、以收取育林基金代替行政罚款、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等问题。对此,李新海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东昌府区纪委给予李新海党内警告处分。
东昌府区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甄延双履职尽责不到位问题。2018年4月,区粮食局在区粮食储备库家属楼拆迁过程中,对群众上访苗头重视程度不够,未制定相应稳控措施,在群众赴省上访、阻拦企业搬迁后仍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导致部分群众非访,造成不良影响,对此,甄延双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东昌府区纪委给予甄延双党内警告处分。
聊城二中党委副书记于普庆、党委委员刘庆代对下属办公用房超标准疏于监管问题。2017年8月,聊城二中建成新的行政办公楼,于普庆、刘庆代对下属办公用房疏于监管,致使宿管科科长李某生办公用房超标准。对此,于普庆、刘庆代应负领导责任。东昌府区纪委对于普庆、刘庆代进行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