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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人民银行纪检组通报4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18年01月11日 08:39  点击:[]

2017年,人民银行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坚决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深入纠正“四风”,持续释放正风肃纪的强烈信号。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一)江苏省宝应县支行原党组书记、行长孙坚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4年,宝应县支行使用财政拨款,违规给职工发放奖金。孙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江苏省江都支行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4年、2015年,江都支行违规使用财政拨款、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专项资金给职工发放奖金。原党组书记、行长周玉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组成员、副行长卢大勇,原党组成员、副行长、纪检组长程正伟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安徽省颍上县支行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5年,颍上县支行以绩效工资、人员岗位补贴和养老保险补贴等名义,向全行干部职工超计划发放工资收入。原党组书记、行长齐彬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党组成员、副行长兼纪检组长李辉,党组成员、副行长朱永阔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四)安徽省东至县支行违规发放实物福利等问题。2015年12月30日,东至县支行违规购买平板电脑发放给全行员工。原党组书记、行长方文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党组成员、副行长兼纪检组长方建设,原党组成员、副行长胡国安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安徽省石台县支行违规发放实物福利问题。2015年12月30日,石台县支行违规购买实物,以春节慰问品名义发放给支行员工。原党组书记、行长李新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党组成员、副行长王文华,党组成员、副行长兼纪检组长李敬忠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六)安徽省宁国市支行违规发放实物福利问题。2017年1月12日,宁国市支行将违规采购的公文包、耳机、移动硬盘、电子书阅读器发放给全行职工。原党组书记、行长徐久红,党组成员、副行长赵东存,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陈华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党组成员、副行长程世安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七)湖北省新洲支行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新洲支行虚列项目,套取经费,向职工发放购物卡、奖金、医疗补助等各类津补贴。党组书记、行长陈建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党组成员、副行长汪发祥,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左秀珍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金融服务与稳定部门主要负责人叶力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党组成员、副行长祝玉良,办公室副主任刘显德,货币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王翔云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八)湖南省永兴县支行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等问题。2012年5月至2015年12月,永兴县支行虚列支出,发放各类津补贴、购物卡等。原党组书记、行长曾绍球(2002年2月至2014年3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党组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曾祥胜(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原党组书记、行长崔献军(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受到免职处理;党组成员、副行长刘爱龙,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廖烈泉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办公室主任代志平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会计国库发行股股长侯正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因落实责任不力,郴州市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欧志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党委书记、行长黄红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名义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九)广东省电白支行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3年12月、2014年1月,电白支行用物业租金发放节日福利。原党组书记、行长吕海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党组成员、副行长谢卫忠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办公室原副股长梁修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原党组副书记、副行长、纪检组长官永江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支行原党组书记、行长夏望博等人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2004年至2016年,按照夏望博的授意,兴安县支行私设“小金库”,以补助、津贴、绩效等名义发放给全行干部职工。夏望博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夏望博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并降为科员;原党组成员、副行长、纪检组长殷中,党组成员、副行长、纪检组长李向常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党组成员、副行长侯克受到提醒谈话处理。

(十一)云南省富源县支行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07年至2014年,原党组书记、行长宁德宏将富源县部分企业参加贷款卡年审培训费结余资金,违规向全行职工发放各种津补贴。宁德宏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并降为科员;党组成员、副行长高勇卫,党组成员、副行长兼纪检组长韩东祥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十二)陕西省石泉县支行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09年1月至2016年12月,石泉县支行私设“小金库”,主要用于补贴职工食堂、招待费及发放津补贴。原党组书记、行长王玉兰(2011年3月至2015年5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降为副主任科员;原党组书记、行长孙涌(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党组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杨运森(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处分;党组成员、副行长汪洪,党组成员、副行长杨明明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办公室主任陈涛、国库会计发行股股长严仲武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亢辉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办公室综合人员杨明健、办公室后勤管理人员李义康分别受到批评教育处理。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安康市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分管财务副行长崔玲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安康市中心支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王凯俊受到提醒谈话处理。

(十三)甘肃省两当县支行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2009年至2016年,两当县支行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用于为职工发放福利等。2014年至2016年,党组书记、行长赵四奎使用单位加油卡为私家车加油。赵四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原党组成员、副行长兼纪检组长陈建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办公室主任贺先道、国库会计股股长林敏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陇南市中心支行分管财务工作的党委委员、工会主任张明受到诫勉谈话处理;陇南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王亚林受到提醒谈话处理。

(十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货币金银处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2年至2016年,货币金银处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货币金银处处长贾立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十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支行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5年至2016年,鄯善县支行套取现金向职工发放各类津补贴。党组书记、行长黄伟志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党组成员、副行长兼纪检组长陈永忠,原党组成员、副行长兼纪检组长艾甫力丁·艾音丁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党组成员、副行长蔡新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副主任科员、营业室主任刘文彦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吐鲁番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崔志瑞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吐鲁番市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分管财务副行长隆杰受到免职处理,改任为副调研员。

(十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支行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6年,乌恰县支行套取现金发放给全行职工。党组书记、行长秦永森,副主任科员王芳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十七)重庆营业管理部钞票处理中心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3年1月至2017年3月,钞票处理中心历任主要负责同志违规向职工发放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费及装车补贴。原主任王兴旺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副主任熊劲、副调研员王道勇、副调研员钱红和副调研员周昌林分别受到批评教育处理,并在支部组织生活会上做深刻检讨;调研员程昌、调研员汪万明分别受到批评教育处理。

(十八)浙江省海宁市支行违规发放奖金问题。2013年至2015年5月,海宁市支行通过账外账违规发放员工个人奖金。原党组书记、行长翁建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党组书记、行长职务;党组成员、副行长戴利明,党组成员、副行长、纪检组长陆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十九)浙江省常山县支行违规发放职工福利等问题。2016年8月,常山县支行违规给职工发福利。党组书记、行长何日贵,党组成员、副行长、纪检组长邱雪华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二十)浙江省海盐县支行违规发放职工福利问题。2014年、2015年,海盐县支行违规发放福利。党组书记、行长张星荃,党组成员、副行长、纪检组长王欣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党组成员、副行长沈明法受到提醒谈话处理。

(二十一)浙江省江山市支行违规发放职工福利问题。2014至2016年,江山市支行违规购买西服、运动鞋服、血压仪等,发放给全行员工。党组书记、行长祝麟,党组成员、副行长、纪检组长毛子文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二十二)浙江省平湖市支行违规发放金融学会年会补贴等问题。2014年、2015年,平湖市支行违规向金融学会会员发放加油卡;2015年,违规向全行员工发放工作服。原党组书记、行长裴洁萍,党组成员、副行长、纪检组长吴志强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党组成员、副行长王耀亮受到提醒谈话处理。

(二十三)浙江省浦江县支行违规发放补贴问题。2015年10月22日至24日,浦江县支行召开全县纺织行业进出口企业外汇业务培训,违规发放误餐费。党组书记、行长黄立新,党组成员、副行长金涛,党组成员、副行长、纪检组长唐芳分别受到批评教育处理,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十四)浙江省桐庐县支行违规发放职工福利问题。2015年,桐庐县支行违规购买日用品、工作服发给全行员工。党组书记、行长戴茂青,党组成员、副行长徐永良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二十五)浙江省永康市支行违规发放职工福利问题。2015年12月15日,永康市支行违规向全行员工发放洗涤卡。党组书记、行长徐宏,党组成员、副行长刘昌寿,党组成员、副行长、纪检组长王青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二十六)福建省上杭县支行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07年至2017年,上杭县支行多次使用未备案非法定银行账户资金违规发放奖励金等。党组书记、行长丘可东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原党组书记、行长谢仁禧,办公室主任罗忠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兼副行长郭骅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营业室主任李寿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党组成员、副行长黄际林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二、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汪路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2年至2015年,汪路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占用下属单位车辆,多次公车私用。汪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征信中心原党委书记王晓明和原主任曹凝蓉分别受到提醒谈话处理。

(二)辽宁省盘锦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黄明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3年7月,黄明从鞍山市中心支行交流到盘锦市中心支行任职,周末回家和周一上班由单位派车接送。黄明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三)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聂清竹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聂清竹任七台河市中心支行副行长以来,经常乘用单位车辆通勤。2015年到2016年,在其家庭住所附近租用车库,租金由单位报销。聂清竹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原党委书记、行长郭立业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批评教育处理。

(四)江西省井冈山市支行党组书记、行长袁德华违反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问题。2013年5月,袁德华交流到井冈山市支行任职后,都是开私家车往返居住地遂川县和工作地井冈山市之间,所产生费用由支行报销。自2016年5月井冈山市车改后,违规报销费用共计10830元。袁德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支行原党组书记、行长黄汉新违规公车私用问题。2015年5月至8月,黄汉新先后三次公车私用,产生费用公款报销。黄汉新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六)贵州省湄潭县支行金融管理部主任王世强违规使用公车问题。2017年10月,王世强利用湄潭县支行公车运送私人物品回家。王世强受到批评教育处理;党组书记、行长邹礼刚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提醒谈话处理。

(七)青海省西宁中心支行守押中心主任科员翁慧俊违规公车私用问题。2016年3月15日至18日,翁慧俊利用西宁中心支行公务用车学车练车。后勤服务中心车管科科长杨志强违规派车,并指派司机陪同练车。翁慧俊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杨志强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后勤服务中心副调研员杨运珂因落实责任不力,受到提醒谈话处理。

(八)中国金币总公司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总务部经理助理刘奇违规用公司油卡为私车加油的问题。2016年,刘奇多次使用公司油卡为自己私车加油。刘奇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被追溯扣罚其2016年年终绩效奖的25%及2016年全年风险责任奖。

(九)中国银联企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办公室后勤主管张臻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张臻利用公车出勤、办理公务、接送领导的机会,公车私用,并存在节假日因私使用公车的情况。张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规公款吃喝

(一)贵州省仁怀市支行党组书记、行长罗平违规公款购酒问题。2016年12月30日,罗平安排办公室有关人员虚列清洁卫生费,购买白酒。罗平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曹松柏违规公款吃喝、违规购买储值卡等问题。2014年至2015年,中国银联江西分公司违规购买高档酒、养生会所储值卡,用于公务接待。曹松柏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纪检组长廖小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大办婚丧喜庆

(一)云南省昭通市中心支行宣传群工部部长刘云昭违规操办婚丧喜庆问题。2016年10月29日,刘云昭在昭通市昭阳区某宾馆为儿子举办婚礼,违规收受了中支机关部分同事46人送来的礼金共计9200元。刘云昭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福建省屏南县支行党组书记、行长孙振滔违规操办婚丧喜庆问题。2016年2月14日至19日,孙振滔在操办其父丧事期间,违规收受了支行同事22人送来礼金共计8250元。孙振滔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公款国内旅游

湖南省长沙中心支行后勤服务中心基建科科长何启平公款旅游问题。2015年10月、11月,何启平用公款支付其配偶及朋友在长沙中心支行张家界培训中心住宿等费用。何启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

湖北省郧西县支行原党组书记、行长吴明清违规赠送礼金问题。2013年、2014年腊月,吴明清以拜年名义,先后两次给郧西县原政协副主席、财政局长黄永东分别送了2万元和1万元礼金,共计3万元。吴明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七、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

湖北省宜昌市中心支行原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王新华违规接待等问题。2013年,王新华担任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兼宜昌市和发物业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期间,违规列支购买礼品、香烟、市内旅游景区门票等费用。王新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驻人民银行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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