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近日省纪委监委在对原有澄清正名制度规范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制定《山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进一步释放提倡如实举报、抵制歪风邪气的强烈信号,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营造良好干事创业氛围。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工作办法》明确了可以澄清正名的四类情形和一般不予澄清正名的五类情形,特别是要求重点选取换届选举、选拔任用等受到影响,人身及财产权利、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严重干扰,因同一事项反复受到举报等情形加强澄清正名,确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二是压实承办责任。《工作办法》将澄清正名工作纳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考核,同时要求对所有查明确属失实的检举控告,承办部门都应集体研判是否开展澄清正名,对经研判不宜澄清正名的,留存资料备查,倒逼提升承办部门工作积极性和检举控告办理质量。
三是厘清流程职能。《工作办法》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意见基础上,结合部门职能进一步厘清、规范审批程序,同时明确澄清正名工作由信访举报部门牵头,承办部门具体实施,其他各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予以配合,捋顺了各部门在开展澄清正名工作中的关系,确保责任明确、程序流畅,便于协作配合、发挥合力。
四是注重权利保护。《工作办法》既体现对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保障,又多处体现对被澄清正名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澄清正名工作须征得被检举控告人同意后启动,对澄清正名工作时限作出明确要求,规定承办部门应当在批准实施后一个月内完成,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