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形成“一行一局一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图为位于北京金融街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尉承栋 摄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以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图为北京2023年服贸会上的北京金融安全产业园展示。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特邀嘉宾
王陆进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张晓晶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
郭雳 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国家监委特约监察员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首次系统论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要义,提出建设金融强国的宏伟目标;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深刻阐释金融强国的丰富内涵,明确了金融强国建设的关键核心要素。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专访。
建设金融强国,必须建立强大的金融监管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用“六个强大”,为金融强国的关键核心金融要素“精准画像”:拥有强大的货币、强大的中央银行、强大的金融机构、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强大的金融监管、强大的金融人才队伍。请您谈谈,如何从整体上把握金融强国目标?
郭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不断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本质的认识,持续推进金融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健全金融法治,将强化监管作为做好金融工作的四项重要原则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2023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突出强调了金融监管的实际效能与全面覆盖。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是党中央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战略部署,“六个强大”是对新时代金融发展规律的经验总结,为建设金融强国指明了实践路径。
张晓晶:“六个强大”既是统一的整体,又彼此分工明确。其一,强大的货币与强大的中央银行是支柱。一国货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意味着国家信用将成为全球信用,可以通过发行本国货币或本币债务,来动员全球资源“为其所用”。由于储备货币国获得了全球信用,其央行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为全球央行。两者相辅相成:强大货币是本国央行成为全球央行的前提,本国央行的有效管理是强大货币的保证。其二,强大的金融机构与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是抓手。金融强国往往拥有众多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若干具有强大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凭借其全球性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及商品市场吸引国际投资者,进而掌握国际金融市场定价权和世界经济资源配置权。其三,强大的金融监管与强大的金融人才队伍是保障。强大的金融监管,有利于金融更好服务实体,避免脱实向虚;也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这两个方面不可或缺。同时,金融领域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知识密集度高,离不开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记者:金融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关键在于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在您看来,强大的金融监管应当包含哪些方面,如何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
王陆进:强大的金融监管是金融强国必须具备的关键核心金融要素,金融监管要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必须始终坚持“监管姓监”,做到自身正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在思想观念和工作上来一个大转变。第一,以自我革命精神纵深推进金融监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厚植金融报国情怀,持续巩固提升金融监管队伍的纯洁性、专业性、战斗力,履行好党中央赋予的职责使命。第二,以自我革命精神动真碰硬,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监管理念,提升监管专业能力和水平,全面强化“五大监管”,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严格执法、敢于亮剑,真正让监管有震慑,让违规主体有痛感。第三,以自我革命精神勇于刀刃向己,全面强化作风建设,加强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努力锻造政治过硬、作风过硬、能力过硬的金融监管队伍,真正把金融监管的新风正气树立起来,为强监管、严监管提供坚强作风保障。
张晓晶:第一,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长期以来,非法金融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积累了大量金融风险。必须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牌经营原则,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既要管“有照违章”更要管“无照驾驶”。第二,健全风险早期纠正机制。完善金融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加强金融风险源头管控,对金融风险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第三,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集中体现。必须牢固树立“为民监管”理念,从加快完善适当性管理体系、分级分类高效处理投诉、标本兼治化解突出矛盾、多措并举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力度等方面发力,切实捍卫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以强大的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记者:防控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请您谈谈,如何理解防控化解风险与加强金融监管的关系?
张晓晶:金融是经营管理风险的行业,自诞生起便始终与风险相伴。金融行业自身发展也会产生、积累风险,金融风险扩散引发经济危机、国家动荡的事例不胜枚举。金融监管由此应运而生,主要职能就是保证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以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发生与监管缺位、监管不力密切相关。金融监管发展与金融风险相伴而行,每一次金融风险都会推动金融监管向前发展。从域外经验看,1720年英国南海泡沫事件,催生出《泡沫法案》(Bubble Act);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促使美国制定《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诞生《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
把握金融运行规律,主动应对新风险新挑战。金融监管本身具有一定滞后性,往往是先有问题,后有监管。针对这一特点,金融监管必须苦练内功,善于把握金融运行规律,特别是新科技革命(数字革命等)带来的金融运行的新风险和新挑战,提升金融监管的前瞻性,以强大的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活动有序运行。
金融监管还要坚持包容性和系统性。好的金融监管具有包容性,要保护创新,而不是扼杀创新。金融监管必须具有全局观念、系统观念,否则,可能解决了这个领域的风险隐患,又引发其他领域的关联性风险,必须坚持“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方针,妥处存量、严防增量,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
王陆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未雨绸缪,时刻把防控风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当前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仍然较多,要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全面加强金融监管。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需要落实各方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坚持风险为本理念,统筹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强化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防控风险。要持续提升金融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和协同性,强化事前事中监管、早期干预纠正,在市场准入、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执法,构筑强监管、防风险的铜墙铁壁。健全金融宏观调控政策与监管政策协调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作为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突出“两个维护”深化政治监督,加强对驻在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压实责任,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郭雳:金融风险处置事关金融稳定大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需要建立长效机制。其一,健全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风险处置责任体系。通过立法明确风险处置的市场化与法治化原则、中央与地方的处置责任划分、风险处置中的信息公开,以及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使用规范等规则,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风险处置的顶层设计。其二,扎实稳妥化解风险,在稳定大局的前提下把握时度效。聚焦重点领域风险,充分利用市场的风险化解预期与处置承受能力,按照“一省一策”“一行一策”“一司一策”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既要推动兼并重组与稳妥出清,又要避免化解风险过程出现新的风险。其三,在风险处置过程中坚决惩治腐败。深化整治金融、国企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现象,保持金融领域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在推进风险化解的同时强化国有企业治理。
围绕保障监管中心工作,持续强化政治监督
记者:金融监管是系统工程,金融管理部门和宏观调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都有相应职责,要加强监管协同,健全权责一致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请您结合实际谈谈,如何落实好金融监管有关要求?
王陆进:金融监管责任重大,纪检监察机关责无旁贷,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履行好相应职责,坚持“一盘棋”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监管中心工作开展监督。驻金融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始终把推动监督监管贯通协同、形成合力,作为一以贯之的工作方法和重点。
始终牢记保障监管中心工作的使命,深化政治监督。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央巡视整改要求等开展工作,坚持把“两个维护”体现在推动金融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行动上,确保党中央各项工作部署真落实、见实效。对于监管重点工作紧盯不放,开展“跟进式”监督,坚持监督监管同题共答、同向发力,合力防范处置风险,为建设金融强国筑牢安全底线。
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为金融监管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生态。金融反腐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一环,也是推进金融强国建设的重要保障,必须持续发力、纵深推进,不断深化反腐败斗争深度广度。近年来,我们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反腐惩恶,严肃查处了一批监管干部腐败案件,形成震慑。今年,将按照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和金融监管领域实际,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以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为目标,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强化类案分析,推动规范权力运行、健全监督机制,以强有力正风肃纪反腐净化金融生态,推动金融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
加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惩治金融监管腐败统筹衔接,凝聚监督与监管工作合力。坚持系统谋划,在严肃查处监管腐败案件的同时,稳妥处置一系列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从实践看,金融风险与金融腐败相伴相生、相互交织,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坚持监督监管一体谋划、一体推进,加强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的工作协同。面对金融监管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将坚持构筑查清事实、防控风险、追赃挽损、弥补短板、净化生态的案件“全周期管理”闭环,督促加强金融监管、完善内控机制,实现金融监管腐败和金融风险同步出清、同步治理。
压实监管责任,强化“对监管的监管”。紧盯监管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开展履职问责,严肃查处多地监管失职失责问题。实现金融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广大监管干部同心协力、担当尽责。对落实中央金融决策部署不力、监管失职渎职、风险处置不力等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坚决推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以严问责促强监管、严监管。同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将从严管理监督与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推动监督监管成果“双向共享”,不断完善金融领域反腐败工具箱。用好金融监管领域反腐败成果,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深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双通报”机制,对查处的监管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在本系统通报曝光,对涉及金融机构等其他单位的,同时向其纪检监察机构通报,坚决斩断“围猎”与被“围猎”的利益链。健全线索移送机制,推动监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有关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对于跨领域、跨部门、监管推动有难度的事项,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优势,与监管协同推动解决。
加强金融法治建设,为金融业发展保驾护航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请您谈谈,如何通过加强金融法治建设为金融业发展保驾护航?
张晓晶: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从货币的产生与演进,到金融工具的创新与发展,均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金融运行本质上依赖的也是信任(及信用)。相比于自然经济时代的实物保障,现代金融完全依赖于信用,更需要有契约精神和法治保障。无论是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还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都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一方面,随着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入深水区,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为金融活动提供框架完整、逻辑清晰、制度完备的规则体系变得更为迫切。另一方面,新一轮科技革命驱动下的金融创新节奏加快,新的金融业态、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不断出现,亟待金融法治为金融创新提供清晰引导和明确边界。
郭雳:金融良法是监管善治的前提。要科学把握金融监管体系在金融强国建设中的关键地位和作用,明确金融监管体系完备性与有效性的实现路径,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法治保障。第一,加快补齐金融领域制度短板。要着力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出台金融稳定法,明确金融风险处置的触发标准、程序机制、资金来源和法律责任。健全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的全链条制度安排;区分常规风险、突发风险和重大风险,按照责任分工落实处置工作机制,合理运用各项处置措施和工具。继续推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的修改工作,持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监督管理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立法修法项目,进一步完善金融法治的“四梁八柱”。第二,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加强涉外金融法治建设。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基础是制度型开放,应积极研究和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研究出台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协议中的金融领域规则,持续增强准入、审批、监管制度与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以高水平涉外金融法治提高我国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和规则影响力。第三,推动数据、科技等新兴领域的金融法治建设。随着数据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传统金融体系中融入了大量以大数据、算法、区块链为代表的科技元素。应当根据金融数据要素的价值生成规律与应用场景,研究制定金融监管数据高效报送、金融数据安全保障、金融数据流通利用等创新性制度,推动金融科技伦理的柔性边界与金融立法的刚性底线共同发挥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