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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印发 《山东省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实施细则》

2023年06月26日 21:20  点击:[]

省委办公厅印发 《山东省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实施细则》

  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 《山东省贯彻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贯彻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山东省贯彻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实 施 细 则

(2016年4月25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6年5月6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发布

2023年3月1日省委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3年3月14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要求,着力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 “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为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组织保证。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应当结合实际分类施策,严格执行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休等有关制度规定,畅通干部下的渠道。

  本细则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组织调整。

第二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五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第六条 政治上不过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对 “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认识不到位,“四个意识”不强、“四个自信”不坚定、“两个维护”不坚决,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或者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宗教活动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地方、单位政治生态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向组织讨价还价的;

  (五)政治素质考察中评价指标得 “一般”或者 “差”较多,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第七条 能力上不适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对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重大原则认识不到位,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二)统筹驾驭能力不强,对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深化新旧动能转换等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

  (三)专业知识匮乏,不熟悉相关业务和领域,思路不清、重点不明,工作方向有偏差且造成较大失误的;

  (四)实践经验不足,解决实际问题办法不多,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较长时间打不开局面的;

  (五)执行力差,严重影响工作落实的。

  第八条 工作上不担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工作推拖绕躲,不催不办、不推不动,贻误工作、影响发展的;

  (二)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三)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不及时解决,群众意见较大的;

  (四)工作积极性不高,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群众公认度较低的;

  (五)不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坚守工作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履职上不到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所负责的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四)试用期满考核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或者问题较多,经组织认定不胜任工作的;

  (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一报告两评议”中,反映问题较多、认可度明显偏低的。

  第十条 自律上不严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不严格,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艰苦奋斗精神弱化,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问题突出,或者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涉嫌违纪违法,不适宜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也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个人性格特质与岗位不匹配,不能适应工作要求,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二)因罹患重大疾病不适宜担任现职,或者因其他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三)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 (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三章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

  第十二条 党委 (党组)及其组织 (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调整的有关职责。

  各级组织 (人事)部门应当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注重在重大任务、重大斗争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谈心谈话、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有关情况,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深入了解干部的政治素质、能力水平、工作实绩、作风状态。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及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经党委 (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后,及时启动调整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现有本细则规定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委 (党组)或者组织 (人事)部门。

  第十三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认定。组织 (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情况说明。

  (二)提出建议。组织 (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安排去向等内容。

  (三)组织决定。党委 (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征求协管方意见。

  (四)谈话。党委 (党组)或者组织 (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一般在1个月内办理调整干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一)平职调整。对专业知识、熟悉领域、性格特质等与现职岗位不相匹配的,平职调整到适合干部特点和专长的其他岗位任职。

  (二)转任职级公务员。对领导能力弱、担当精神差、工作实绩一般,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情形的,转任职级公务员。

  (三)免职。对政治能力不过硬、廉洁自律不严格、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免去现职。免职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特长,安排适当工作任务。

  (四)降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在德、能、勤、绩、廉方面与所任职务差距较大,群众反映较差,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对健康原因或者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六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原则上在职数范围内安排。暂时超职数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并明确消化时限,一般应在1年内消化。

第四章 对被调整干部的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的,1年内不得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调整的干部,当年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转任职级公务员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免职、降职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 (党组)及其组织 (人事)部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被调整的干部,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帮助其正确认识问题、打消思想顾虑、放下心理包袱,及时改进不足、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 注重强化教育培训,完善落实按需培训、精准调训的能力提升机制,聚焦工作薄弱点和干部不会为、不善为问题,突出精准化、实效性,用好实践案例,开展专题培训。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被调整干部的跟踪了解,结合党内集中学习教育、考核考察、督导督查、工作调研等,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

  第二十二条 被调整干部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存在的问题已经深刻反省,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扎实努力工作;

  (二)工作需要,有适合干部发挥作用和特长的岗位;

  (三)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得到干部群众认可;

  (四)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

  (五)没有影响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被调整干部的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应当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定,履行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健全和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 (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定期听取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党委 (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管党治党和责任担当意识,亲自推动落实;组织 (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换届等工作,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实报备制度。各级组织 (人事)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原因、安排方式和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纪实,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上年度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等工作中的失误。

  第二十七条 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 (党组)及其组织 (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其纳入党委 (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报告两评议”、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委 (党组)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

  第二十九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 (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不负责任,奉行好人主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未及时作出组织调整,严重影响工作和事业发展的;

  (二)工作推进不力,导致本地本部门或者分管领域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教育管理、重新使用等未严格落实有关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的;

  (五)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

  第三十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有关政策规定列为党委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同时抓好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的学习培训。积极开展宣传解读,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理解、支持和监督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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