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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等招标投标中违纪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

2017年11月08日 11:45  点击:[]

东昌院党发(2008)2号

 

为进一步搞好招标投标(含比价采购)工作,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行为,维护党政纪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投资两万元以上(含两万)的基建、维修及实验室建设项目,大宗物资、物品及仪器设备的购置,成批物资的拍卖等均应成立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实行招标投标(或比价采购)。

因特殊情况不实行招标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必须写出报告,由学院分管院长批准,批件存入文书档案。

违反本规定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对该部门(单位)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给学院造成一定损失,情节较轻的,对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处分;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或情节较严重的,对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及直接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条 投标时,投标单位(或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当投标单位少于三家时,主管部门(或单位)必须写出报告,由学院分管院长批准,方可进行招标,批件存入文书档案。

未经学院领导批准,擅自在三家(不含三家)以下实施投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的,投标无效,对主管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因既成事实,给学院造成一定损失,情节较轻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处分;损失较大或情节较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条 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不得无故中途停标或改标。违者,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 向投标单位泄露保密内容的,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条 中标单位不得转手倒包,或向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分包。主管部门(或单位)发现中标者违背以上规定时,应及时责令其终止倒包、分包。若发现倒包、分包不制止,而造成既成事实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处分。

第六条 在招标投标(或采购)工作中,因失职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党内警告直至留党察看等处分。

第七条 在招标投标(或采购)工作中,收受贿赂的,没收其所受款物,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索取贿赂的,没收贿赂款物,并从重或加重处分。将私人费用在中标单位报销的,以索贿论处。

第八条 在招标发包或采购中,私自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条 在招标投标(或采购)中犯有一般性错误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错误比较严重,但本人能主动向组织检讨并认真纠正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对坚持错误拒不纠正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条 在招标投标(或采购)中,责任人员因违纪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可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纪人员的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部门,各单位。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委员会

2008年2月26日

上一条:中共山东省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 下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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